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

支持经营主体进行碳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带动上下游经营主体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

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认证机构等参与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定和修订,碳足迹相关的绿色倡议和交流活动。

培育、引进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鼓励有能力的行业协会、经营主体设立产品碳足迹服务机构,提升产品碳足迹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碳足迹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