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绿色能源供给能力,为经营主体绿色低碳转型提供能源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多场景分布式新能源建设,支持建设(近)零碳园区和工厂,推广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等建设和应用。电网企业应当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依法将符合要求的绿色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

鼓励经营主体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支持经营主体参与绿电绿证交易。

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做好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统筹推进工作,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