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绿色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