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全面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全覆盖和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相关部门对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当事人诉求予以改进。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及时制定、调整优化政务服务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