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本市全面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全覆盖和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相关部门对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当事人诉求予以改进。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及时制定、调整优化政务服务的政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