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数字知识、数字技能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数字知识、数字技能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