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会同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建立高效便利有序的经营主体歇业注销协同服务机制,明确办理条件、标准和程序,优化办理流程,推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营主体注销登记“一件事”办理,推动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注销联办。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