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营主体纾困救助机制,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国际经贸环境重大变化造成经营主体普遍性经营困难的,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