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财产处置、风险防范、权益保障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和破产程序融合衔接机制,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综合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法律手段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联动机制,对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涉嫌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