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健全出让、转让规则;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广以保函、保单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