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为经营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等服务,支持有需求的经营主体规范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支持、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推进国际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有效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引才用才制度。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