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平台,制定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和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共数据平台汇集数据。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合作机制,促进各类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依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支持经营主体基于授权的公共数据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加工和创新应用。

在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数据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加强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