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和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创新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