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和境外投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经营主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

(三)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提供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国际贸易促进机构、国际商会等应当发挥联通政企、融通内外、畅通供需的功能,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引导、帮助经营主体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外贸金融服务模式,提供支付结算、出口信用保险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