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控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滨江风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