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控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法落实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要求,细化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区域特色的规划控制,依法合理设定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