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滨江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