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

各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