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江河、湖泊、山体、洲岛等自然山水格局的保护;(二)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形态、建筑色彩等的管控与引导;(三)城市天际线、视线通廊、滨江公共空间等的优化;(四)城市地标、城市绿地、公共环境艺术品、景观照明等的设置与维护;(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六)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