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应当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城市形态,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遵循保护优先、突出特色、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