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