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技术支持、公益宣传等方式参与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工作。对破坏城区滨江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