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区滨江风貌保护提供便利。城区滨江风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