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综合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划定水体保护范围,严格保护水体自然风貌。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