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综合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划定山体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自然风貌,保持山体与城市良好的自然生态和空间景观效果。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