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名录制度,确定山体保护名录、水体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保护要求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