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综合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名录制度,确定山体保护名录、水体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保护要求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