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住房和城市更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引导和规范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和维护。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