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政设施的选址、线路、外观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梁、通信基站、架空管线、供用电设施等地上市政设施的风貌管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