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政设施的选址、线路、外观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梁、通信基站、架空管线、供用电设施等地上市政设施的风貌管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