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相关城市设计中加强对建筑基调色的指导和服务,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

建筑的色调、明度、彩度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