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滨江公共空间建设,持续推动集生态保护、休闲娱乐、体育运动、文化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滨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形成开敞连续的城市空间。滨江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滨江公园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推动滨江公园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