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区滨江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循临江见江、前低后高、错落有致、不遮山挡水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