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因建设项目地形、用地规模等因素限制,或者因城市重大战略调整、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审定。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