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控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要求,合理确定一江两岸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严格控制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与体量。长江北岸的重要山体、水体周边建设区域应当强化景观视线分析,合理确定临山、贴水建筑高度,与山水环境相协调。长江北岸滨江区域内临江街区第一层建设用地优先布局公共建筑。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