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长江北岸实行开发强度管控:

(一)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0,其中城市中心区、重要交通节点周边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5,城市更新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

(二)商业办公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5,其中位于重点商业地区的不超过5.5。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