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长江南岸实行建筑高度管控:

(一)滨江一线山体山前区域建筑高度不超过十八米;

(二)距长江江岸小于两公里的山后区域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十米,距长江江岸两公里至四公里以内的山后区域建筑高度不超过四十米;

(三)中心地区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六十米,且与周边区域建筑形成梯度变化。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