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控第十四条有效在长江两岸长江常水位线至滨江第一条市政道路临江一侧道路红线之间,实行滨江公共空间宽度保留管控:(一)一般新建地区保留宽度不小于二百米;(二)艾家片区和特殊标志性地区保留宽度不小于一百米;(三)更新地区保留宽度不小于七十米。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