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风貌管控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