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控第十二条有效编制、调整城区滨江风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结束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再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