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粮油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禁止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粮油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费用。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