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粮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粮油进行抽样检测;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五)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六)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七)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粮油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