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质量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油污染的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油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油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性检验、警示公告、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进行处置。单位、个人发现粮油污染的,有权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