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粮油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油,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向经营活动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粮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停止销售、召回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粮油的,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召回。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