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质量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粮油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影响粮油食用安全的行为:(一)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原料、副产品进行加工;(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或者添加非食用物质;(三)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包装材料、容器和运输工具;(四)影响粮油食用安全的其他行为。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