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粮油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影响粮油食用安全的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原料、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或者添加非食用物质;

(三)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包装材料、容器和运输工具;

(四)影响粮油食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