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轮换制度。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和入库年限,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粮油轮换应当按照轮换计划,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投标销售、定向销售、委托销售等方式进行。定向销售、委托销售的数量和价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