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储备粮油可以按照规定由承储企业直接收购,也可以由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采购。

收购入库的粮油价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