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制度。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主要调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以及为控制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亏损风险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