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确定的粮油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其中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地方储备粮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油储存活动;支持地方储备粮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