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第九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