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二)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三)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