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第十条有效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二)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三)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四)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