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按照规定使用检查证,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规范。接受治安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